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96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维,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二七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高淑芳,经理。
被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阿益生堂阿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张令超,总经理。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二七店、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山东东阿益生堂阿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