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084号原告:福建永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深圳市博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邵武华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佳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彦、王雨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华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顺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邵武华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永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