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713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跃进五金店。
住所地:余姚市南门副食品市场**幢***号。
经营者:黄跃进,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系经营者黄跃进的儿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跃进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