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717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号。
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科杰百货批发部。
住所地:余姚市南雷路375弄第二副食品市场*****号。
经营者:徐科杰,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永康市古山瑞摩斯达五金工具贸易行。
住所地: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五金市场***号。
经营者:周伟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科杰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永康市古山瑞摩斯达五金工具贸易行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