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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中心城区新鑫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1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中心城区新鑫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中心城区新鑫书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1民初8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新鑫书城,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WX1E7B。

经营者:宋洪清,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新鑫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南屏审 判 员 李亚莉审 判 员 刘 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巧玲书 记 员 杨兴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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