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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闻县未来街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8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闻县未来街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徐闻县未来街市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民初2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闻县未来街市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电大楼下,经营者:黄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闻县未来街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但原告未在该指定期间内予以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沈 乃 超审判员 陈 翔 青审判员 侯 英 枭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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