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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34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王老(第七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华,董事长。

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王老。

负责人:张洪华。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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