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1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陆记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商业街中段路南。
经营者:陆伟,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陆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