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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同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同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辽源市同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3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同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移动大厅西侧。

法定代表人:闵东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同翔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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