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59号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建乐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容塑料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火炬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瑞龙、刘磊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容塑料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上海珂明注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