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4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林烁槟、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B座405室。
被告扬州市鑫峰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迎春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北京蓝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鑫峰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