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藏01民初92号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藏梁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经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梁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