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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连锁店、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1民初103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连锁店、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连锁店,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连锁店。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号。

负责人:童冬梅。

被告: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兵。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一连锁店、黄冈市百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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