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307号原告:张炳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夜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戌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6栋7楼B。
法定代表人:冯旭萍。
原告张炳明诉被告深圳市夜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张炳明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已由原告张炳明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82.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张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