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9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欣诚信购物广场,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新杉世纪广场1号综合楼0201002号。
经营者:向宇辉,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新,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湘潭市雨湖区欣诚信购物广场员工,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殷兴洲,男,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欣诚信购物广场、殷兴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何 霖书 记 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