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9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天琪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小龙湾路30号。
经营者:潘家芳,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天琪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2018年8月1日,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