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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刚与深圳市通力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杨雷刚与深圳市通力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雷刚,深圳市通力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01号原告:杨雷刚,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通力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大浪居委会新围华宁工业区B栋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

本院审理原告杨雷刚诉被告深圳市通力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杨雷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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