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52号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神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基麟,该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神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及专利号为201230431734.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产品;
2.判令被告广州神盾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合理支出费用公正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58元、律师费用1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62058元;
3.判令被告广州神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广州神盾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为676元,由原告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