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374号原告:弓箭控股,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Arques)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衡雪,均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崔广新。
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辽宁新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16××××.4,专利名称为壶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弓箭控股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弓箭控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