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成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环山路长山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鸿娟,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司与被告肥城市成邦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