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8民初1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州区豪康眼镜文山店。
经营者:黄国夫。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州区豪康眼镜文山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