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民初25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赤峰贵宾酿酒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风,经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贵宾酿酒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