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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岳阳楼区升阳建筑机械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2696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岳阳楼区升阳建筑机械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岳阳楼区升阳建筑机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696号原告:王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升阳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者:胡翔。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岳阳楼区升阳建筑机械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政国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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