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兵08民初2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经营场所石河子开发区58小区天富玉城*****号。
经营者:金晓聪。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雲天楼大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