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明珠花园西商住楼53号1室-09。
法定代表人:严爱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孙玲,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与国庆路交汇处东北侧。
经营者:吕志翔,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富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富金足浴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富金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苏12民申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