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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城区天鸿天体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6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城区天鸿天体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鹤城区天鸿天体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6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天鸿天体经营部。

经营者:蒲慧。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城区天鸿天体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周平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光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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