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民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端州区趣华达食品便利店,住所地:肇庆市莲湖中路*号(陶然居)首层第十至十二卡。
经营者:黄德荣,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端州区趣华达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自愿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12.5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