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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02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万金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0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金花,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政国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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