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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辖终286号
案件名称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9号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上诉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因与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6484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亚马逊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海外购”这一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其中包含海外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海外购”模式中境内平台服务商责任如何认定等新问题,同时,随着“海外购”商业模式在多个网络平台的不断扩展和普及,对于上述法律问题的认定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影响重大,故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亚马逊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对于亚马逊公司所提出的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本院一审审理的主张,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所指情形。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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