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刑终316号抗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松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金欧,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吉01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