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9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25N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鹏强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颜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X3HX3H。
经营者:陈朋朋。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珂馨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金村社区西。
统一社会信用×××J6BJ6B。
经营者:陈朋朋。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鹏强百货超市、济宁市兖州区珂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