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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089号
案件名称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089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2-201。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东旺食品综合批发市场中**17档。

经营者:林茂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嫦,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佳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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