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9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纤黛姿内衣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
经营者:蔡晓丽。
原告何春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纤黛姿内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08474.2、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蚕茧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春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