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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092号
案件名称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92号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曙光泊岸锦园****v>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院**楼**508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崔历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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