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92号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曙光泊岸锦园****v>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院**楼**508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崔历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信亚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