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100号 申请人:张卫军,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011350252。
被申请人: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11。
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张卫军与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卫军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ZL20101054××××.1“水气分离式EPS泡沫塑料模具”发明专利的模具以查封、扣押、拍照或拍摄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张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维力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ZL20101054××××.1“水气分离式EPS泡沫塑料模具”发明专利的模具以查封、扣押、拍照或拍摄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