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06执10809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罗璎虹,依次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途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B***房。
法定代表人:杨利平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途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7日向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287元。
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年*月**日指派干警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B***房,得知该地已被新公司租用,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又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0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