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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东阳市力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67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东阳市力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东阳市力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867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力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

原告吴华为与被告东阳市力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8月1日,原告吴华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8月8日,原告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原告吴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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