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582刑更15号 罪犯施钊周,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居住地监外执行。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169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施钊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因罪犯施钊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闽0582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由晋江市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2018年8月21日晋江市司法局以罪犯施钊周的病情已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施钊周收监执行的建议。
经查,罪犯施钊周的病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所规定的条件,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施钊周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