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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湖北元之元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291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湖北元之元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湖北元之元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91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元之元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华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自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湖北元之元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7月30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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