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448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源发厨卫用品经销处,住,住所地栖霞市商业街**工程南起**/div> 经营者:蔡松。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市源发厨卫用品经销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彭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拒收本院送达的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申请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地址是栖霞市商业街,门头显示的标识是“源发厨卫”,其在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取得的名片是郑玉芹的名片,名片标注“源发厨卫”,地址,地址是栖霞市商业街烟厂路口南30米是137××××7768、156××××8331,而被告字号是“栖霞市源发厨卫用品经销处”,地址,地址是栖霞市商业街**工程南起**是155××××2227,经营者是蔡松。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