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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17民初5796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796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院街67号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和林,职务不详。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隆青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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