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627号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29号6层636室。
法定代表人:THOMASPIERLOT。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工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为169.65元,由原告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