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12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中益陶瓷建材市场鸿市木业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迎金路中益建材市批发市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中益陶瓷建材市场鸿市木业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