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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佳与麦淑卿、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6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佳与麦淑卿、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佳;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麦淑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6号之一原告:周佳,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锦莲,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淑卿,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佳诉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钥匙扣(BA0834)”。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周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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