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2民初4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隆鑫食品商店,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隆鑫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余款5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