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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06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三路(县文体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洪腾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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