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06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三路(县文体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洪腾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