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欧瑞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中焕眼镜市场**iv> 经营者倪秀玲。
被执行人倪秀玲,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欧瑞眼镜店、倪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欧瑞眼镜店、倪秀玲支付案款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5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于2018年3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7.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截至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200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