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3民初8598号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鹏,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金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