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790号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愿,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李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愿。
被告: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征。
被告: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愿、李刚、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专利权纠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蒋愿、李刚、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原告是专利号ZL20142027××××.6和ZL201410228735.X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工地有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泰安市,侵权行为地也在山东省泰安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纠纷、侵权纠纷,属于专利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