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583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博士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0号、1082号。
法定代表人:周仕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慧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博士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